【典型案例】
王某,中共黨員,A縣交通局局長。2018年11月某日晚,王某在一餐廳以私人名義宴請其黨校同學A縣建設局局長陳某,共消費5500余元。陳某在席間多次強調不能用公款消費,王某稱是自己私人出錢。事實上,王某原計劃個人支付宴請費用,但付款時發現消費金額較大,便決定個人先支付費用,事后再以單位組織活動、公務接待等名義用公款報銷。其后在王某的指示下,A縣交通局辦公室主任錢某到上述餐廳開具8張發票,以8次公務接待為由,編造接待審批單,公款報銷了上述費用,后錢某將報銷的5500元現金交給王某。
【分歧意見】
本案中對于王某的行為如何定性,以及怎樣引用黨紀處分條例中的具體條款存在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的行為構成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反有關規定組織用公款支付的宴請。處理時引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一百零三條:“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的行為構成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用于支付個人費用,其行為符合貪污的構成要件,但未達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處理時引用《條例》第二十八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種意見認為:王某的行為構成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公款吃喝,處理時引用《條例》第二十八條。
【評析意見】
對于該案的處理和條款引用,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
一、王某的行為符合《條例》第二十八條的構成要件
判斷王某的行為符合《條例》第二十八條還是第一百零三條是處理本案的關鍵。主張引用《條例》第二十八條的人認為,王某利用職務便利公款報銷私人宴請費用,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但由于金額尚未達到貪污罪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故不認為是犯罪。主張引用《條例》第一百零三條的人認為,王某宴請陳某后違規將相關費用在單位報銷,雖然自己先行支付了費用,但最終還是用公款買單,符合違反有關規定組織用公款支付的宴請的構成要件。
筆者認為,貪污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和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違反有關規定組織用公款支付的宴請行為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共財產的管理制度,即違反財務制度,將公共財產使用于錯誤的地方,或超規定標準使用,被審查人并不是以將公共財物據為己有作為目的。本案中,王某主觀上原計劃自費宴請陳某,在陳某看來,其接受的也是王某的私人宴請,故宴請的費用應由王某個人承擔。然而,王某在付款時心態發生變化,并決定用公款報銷自己的個人費用,王某具有將公共財產據為己有的主觀故意。與此同時,王某作為單位的主要領導,具有主管單位公共財物的職務便利,王某要求下屬幫其報銷個人費用,屬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的范疇。因此,王某的行為屬于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應當依據《條例》第二十八條給予黨紀處分。
二、王某的行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同時適用紀法銜接條款
違規公款吃喝是中央紀委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類違規問題統計分類中的一大類行為。要判斷王某的行為是否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首先要理解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內涵。中央八項規定是指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的《十八屆中央政治局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具體包括了改進調查研究、精簡會議活動、精簡文件簡報、規范出訪活動、改進警衛工作、改進新聞報道、嚴格文稿發表、厲行勤儉節約等八個方面,以上是對中央政治局的要求。而我們常說的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則是一種以上率下的精神,是一種理論和宗旨,具體是指符合中央八項規定內涵的一系列政策規定的統稱,是每一名黨員應當遵守的要求。違規公款吃喝這一類問題其實就是厲行勤儉節約這一精神內涵的具體化。因此,我們判斷某一行為是否違反了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能僅從形式上看是否違反了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等,更關鍵的是要從實質上判斷該行為是否違背了《十八屆中央政治局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的內涵。本案中,王某的行為符合貪污的構成要件,但其實質還是違反了“要厲行勤儉節約,嚴格遵守廉潔從政有關規定”,沒有超出中央八項規定的內涵范圍。與此同時,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月報數據填報說明也印證了以上觀點,填報說明顯示,違規公款吃喝問題主要類型包括:“無公務的大吃大喝。如:私人聚會吃飯用公款報銷……”
綜上,王某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公款吃喝,并引用《條例》第二十八條給予處分。